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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有创投机构可作为普通合伙人

2017-03-03 00:14 4 internal

南方日报讯 (记者/彭琳 苏力)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董事长侯外林在广州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的提案关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建议在普通合伙人制、国有股转持政策以及创业企业税收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侯外林表示,作为创业投资行业的主力军,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对于引领创业投资产业导向、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还面临一些制度性政策性限制。比如,目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限制了其采取有限合伙制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严、豁免审批程序繁琐,影响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侯外林提出三点建议。首先,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第3条有关规定,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成为例外规定。同时,为防范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产生的投资经营风险,由发改委、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认定标准、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其次,建议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政策,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转持审批程序。第三,对于企业最为关注的税收问题,侯外林建议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试行对投资高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与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编辑:inte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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