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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将上黑名单

2017-02-21 00:28 3 internal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荣华)《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对外印发。这份安全生产领域重要文件,是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监督约束机制的纲领。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忽视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将被挂牌。挂牌、督办、治理三层次发力,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闭环式”管理。

深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应付心理,隐患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暂行办法》为此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明确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治理责任单位”。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和加快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实施挂牌督办的,由挂牌单位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将警示牌悬挂在治理责任单位的醒目位置,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消除后,才能核销摘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治理隐患责任的监管约束。

《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单位、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除明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之外,还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明确了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行业监管部门到市安委会的挂牌、督办责任分工,规范了对重大事故隐患从排查、上报、挂牌、治理直至验收、核销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防控、治理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的责任,通过上下配合、政企合力,全方位加强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治理承担主体责任。

《暂行办法》还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种。一般情况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为15天到180天,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考虑到个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可能存在影响因素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情况,《暂行办法》也同时规定,如经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审核同意,最长可以再延长180天。也就是说,重大事故隐患的最长治理期限为“治理时限+延长治理时限”,一共是1年零180天。

《暂行办法》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治理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治理不力,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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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可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

依据《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考虑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隐患类型多样性、现场情况复杂性,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需结合隐患现场实际情况加以判定,无法制定普遍性适用判定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还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机制,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判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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