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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一村长侵占公款获刑两年

2017-02-10 00:27 2 internal

身为村长兼村财务人员的蓝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中部分公款收入占为己有。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蓝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蓝某任英德市大湾镇某村村长。由于该村无其他财务人员,收支均由其一人独自管理。村中收支只有一本记录不详的账簿和一本记事簿,且无任何票据支持记录的数据。为此,蓝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不把部分公款记入村中账目的方式,将村中生态林款收入9747元、石场部分租金32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在担任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焦莹 包翠婷 李俊杰

本版统筹:焦莹

编辑:inte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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