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10项资质条件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通讯员/印锐)《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明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10项资质条件。
10项资质条件分别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税收;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有1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近两年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两个年度提交年度报告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申请时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近两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购买服务项目的合理专业要求而需要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具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质: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的;被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枢纽型、联合型、品牌性社会组织的。
该管理办法还对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流程、目录编制程序、目录动态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从目录中移除: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据悉,从目录中移除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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