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新行使立法权地市法规30件
立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是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一环。为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去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创办了“一所一刊一站”。其中,全国首份以立法学研究为特色的法学学术期刊——《地方立法研究》,聚焦立法工作,传播立法信息,交流立法学术思想,备受各方关注。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立法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6年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623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55项。其中,省的地方性法规有232项,各市的地方性法规211项,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2项。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通讯员 任宣
委托起草法规将占30%
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搭建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高校联盟、成立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搭建新平台,有效扩大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
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的做法,目前已达33例。2013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信访条例》委托给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分别起草,三所高校立法基地各自拿出一个法规草案,再由常委会组织评估、综合,形成法规草案。之后,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力度,力争本届常委会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法规比例达到30%左右。
自2013年9月起,常委会每个法规表决前都由常委会法工委和高校立法基地分别开展表决前评估。通过评估,深入分析法规出台的时机是否适宜,是否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等问题,把好法规出台前的最后一道关。截至目前,共对40余项法规进行了表决前评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立法制度建设和立法机制创新。2013年以来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公开、立法咨询专家、立法评估和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等六项工作规定。
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办理代表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条件成熟的,及时列入立法计划。每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将当年的立法计划发给全体代表,请他们结合自身的工作和所关注的问题,选择报名参与具体的立法项目,并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修改等工作。
对新行使立法权地市法规
开展立法点评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分三批确定了我省17个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我省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截至目前,共审查批准新行使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市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4件,实体性法规16件。
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和委托省立法研究所召开9场点评会,对批准的各市首部实体性法规进行点评,通过观摩学习,推动各市立法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对新行使立法权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帮助其提高立法质量。在法规立项时,帮助解决好有没有超越立法权限的问题,避免越权立法和重复立法,推动各市根据需要和实际确定立法项目。在法规案一审后二审前,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就法规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法规案二审后表决前,在征求意见基础上,逐条核查是否与上位法有抵触,并重点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条文进行审查。
此外,统一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对之前提出的有关合法性意见采纳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修改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把关;审议中发现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指导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后重新再报。
坚持在精细化上多下功夫
去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专题会议,强调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研究我省改革涉及的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从立法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灵活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形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我省改革决策得到有效实施。
王波认为,今后要进一步把握立项、起草和审议环节的主导,准确分析立法需求,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和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健全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完善专业性法规委托起草机制。尤其是在审议环节,要抓住法规草案的关键条款,重点解决重大制度设计和难点问题。
如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王波表示,要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着力解决本地实际问题,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在增强地方特色上下功夫,注重解决本地突出的而国家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同时,坚持在精细化上多下功夫,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在立法内容上精雕细琢,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性,着力提高立法科学性、有效性,避免“口号性”“宣言性”立法。
编辑:inte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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