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院门诊限号有了法律依据
南方日报讯 (记者/向雨航 朱洪波 通讯员/深卫信)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医疗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医疗条例》将深圳医改的很多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并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比如明确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还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实行累积计分制度、加入市医师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对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医疗均给予适当的政府补助,有助于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
《医疗条例》还解决了社会办医疗机构商事主体名称与执业许可证名称不一致的问题。过去社会办医疗机构名为“某某医院”,但其商事主体名称只能登记为“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影响正常运营。
依据《医疗条例》带来的变化,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向深圳远东妇产医院颁发了第一张商事主体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相同的营业执照。这也是我国首张医疗和工商同名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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