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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监管 一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2016-12-30 12:54 10 internal

南方日报讯 (新兴视窗记者/梁桂婵 通讯员/梁小娴)新兴县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在判缓刑期间,因无视法律规定,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监管,日前,根据新兴县司法局的建议,新兴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决定对潘某某收监执行刑罚。这是新兴县自2009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第二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无视法律规定

潘某某被收监

潘某某是新兴县太平镇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1月28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超过一个月不到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为严肃法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今年9月28日,新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撤销社区矫正人员潘某某缓刑的建议书》。10月27日,新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潘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的《刑事裁定书》。12月19日,新兴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潘某某采取羁押措施并送交看守所。

12月20日,通过手机定位管理信息平台,新兴县司法行政机关将潘某某被县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原判的情况通报到全县的社区矫正人员。“希望各社区矫正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履行接受社区矫正的义务。”新兴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曾志斌告诉记者。

手机定位实时监控

社区矫正对象

曾志斌介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矫正期间,社区矫正人员如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未按时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被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等两大类十三种行为,会被提请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在潘某某被收监这个案例中,社区矫正办发现潘某某不服从监管,向县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再由县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曾志斌认为,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有效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值得一提的是,新兴县司法局运用手机定位实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管理效率不断提升,监管方式逐步完善。

曾志斌坦言,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使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能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首要任务,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载体,加强社区矫正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努力使广大群众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

编辑:inte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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