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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再有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6-12-06 17:46 23 internal

南方日报讯 (记者/罗锐 通讯员/臧博 翁敏腾)《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近日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惠州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将迈上一个更高台阶。这是惠州第三部获批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公布条例内容并明确施行时间。

近年来,惠州持续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2015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裕瑾介绍,现行上位法对于惠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言,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足。惠州有必要制定《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陈裕瑾介绍,今年5月,该条例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起草,经市法制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送市人大常委会。至10月底,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近日条例正式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悉,经过多次审议及完善修改后,条例主要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6章41条,对惠州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提供符合惠州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条例有哪些亮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指导处处长余建红介绍,条例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各部门分工协调管理机制,并通过建立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条例在经费保障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市、县级都要把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条例提出建立保护名录,并细化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增强可执行性。建立预先保护制度,通过预先保护的工作机制,避免预先保护对象在认证、鉴定期间被破坏。此外,条例规定,把预先保护对象纳入预先保护时,要先征求权利人意见。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的合理利用。余建红介绍,条例专门用一章规定如何合理利用,希望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利用。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实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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