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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为极端个案左右

2016-11-16 09:19 人民日报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有人主张,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这一建议缺乏实证数据和科学依据,可能产生相反效果。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应为极端个案或舆论左右科学专业的判断。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契合国情。目前,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14周岁(包括)以上。虽然有一些国家的起点偏低,但这些国家都存在独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的只是少数案件。自制定近现代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14周岁、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这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地理气候条件、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缺乏实证数据支持,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应降低的悖论。迄今为止,没有看到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情况的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媒体曝光的极端恶性事件以偏概全,得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数量急剧增多的结论。以此作为实证依据,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科学严谨的立法精神。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但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学习、实践以及试错的成长期并没有缩短,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未提前。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恰恰说明了他们辨认控制能力依然不足。否则,随着文明日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会越来越降低。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例如,在未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中,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等失学失管无业的群体,曾深受网吧、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简单地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仅难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且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不仅会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一旦可塑性很强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就容易产生仇恨心理甚至形成反社会人格,重新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只要教育和干预得当,绝大多数问题未成年人的行为或心理偏差可以得以矫正。

儿童利益最大化,就是社会利益最大化;使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才是对社会最好的保护。当务之急应是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体系,用教育性的保护处分措施,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改变目前“一放了之”的局面。同时,应当尽快健全法律制度,出台措施,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不良环境,加大政府对深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唯此,才是应对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正途。

(作者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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